3月4日上午,青島市人社局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消息,為吸引青年人才來青創新創業,青島出臺兩項新政:
①為碩士學歷及以上青年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10萬元一次性發放;
②住房補貼對象首次擴大到本科生,按照本科畢業生500元/月,碩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的標準予以補貼。
兩項補貼預計5月上旬啟動申報。
碩博畢業生可領一次性安家費,最高15萬/人
根據青島下發的《青島市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審核發放實施細則(試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對象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島市行政轄區內初次就業或創業,并在青島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需滿足條件如下:
申報人員應為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本市戶籍。
博士研究生年齡為40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年齡35周歲以下。
申報人員應在青島就業并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創業的,須依法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創業實體須正常經營1年及以上。
申報人員須按規定由就業單位或創業實體在青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滿12個月。
申報人員須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島市行政轄區內新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符合青島市現行購買商品住房有關政策。
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須完成預告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購買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安家費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10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每人只可享受一次。
申報人員未婚的,所購商品房產權人須為申報人且產權為申報人單獨所有;申報人員已婚的,所購商品房產權人可為申報人單獨所有或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同時具備申報安家費條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則,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費。
已購買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費。
已分配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退出后方可申請安家費。
已享受過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的人員,符合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已申領的住房補貼將在安家費中予以扣減。
住房補貼對象首次增加本科生
3月4日,青島市人社局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相關負責人對《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在青就業住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解讀。
根據《通知》,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畢業,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本科學歷畢業生;2016年及以后首次來青就業,并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畢業且首次來青就業,并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本科學歷畢業生,均在發放范圍。
補貼標準為本科畢業生500元/月,碩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1200元/月,緊缺專業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補貼申領最長36個月
申報人員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報補貼時需具有本市戶籍。
申報人員就業單位應按規定在青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已購買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享受過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和本市引進人才購房安家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已發放住房補貼,已領取一次性安家費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
申報人員上學期間為就業狀態或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不可申報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
申報人員自申領補貼月份起36個月內可享受住房補貼。對已領取補貼但未申領滿36個月且要提高學歷層次的人員,須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交暫停補貼申請,待取得新學歷再次來青就業后,仍符合現行住房補貼政策的,可按新的學歷補貼標準在畢業三年內提交申請,繼續申領剩余月份補貼。
網上自主申報申報時間常態化
補貼申報采取網上申報的形式。申報及審核過程中,除目前暫時無法通過信息資源平臺進行信息比對的,可要求持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外,對可通過國家或全市統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個人學歷、享受購房優惠政策等信息不再要求現場提供書面材料。
補貼申報時間不再采取每年固定時間段集中申報一次的辦法。首次補貼申報工作大概在5月上旬啟動后,此后申報人員可隨時進行申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日常受理申報申請,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一體化信息平臺核實申報人員就業、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通過國家或全市統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對個人學歷、戶籍、工商注冊等信息進行核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每月首個工作日匯總上月市、區市申請人名單后,送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以上三個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申報人員的購房情況、享受各類住房優惠政策等情況,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住房補貼賬戶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并將核查結果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各級人社部門將擬發放住房補貼人員名單對外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級人社部門將住房補貼發放至符合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