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獵頭公司-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
所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會帶來不公正時,法律不考慮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公司法律特性所掩蓋的經濟實情,在司法程序中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美國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中首劬的一個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中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所謂公司的面紗,即公司作為法人必須以其全部資本獨立地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當公司資產不足償付其債務時,法律不能透過公司這層“面紗”要求股東承擔責任。“而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在德國稱為“直索責任”,在日本稱為“透視”或“公司人格否認”,在我國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從該名稱可看出,該制度是從日本照搬而來,而它的基本含義基本同英美國家刺破公司面紗相同。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責任制,由于法律賦予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認表明了法律的這樣一種傾向:“法律即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的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公司人格否認之法理,自美國法院采用以來,已逐步發展成為世界各國法院所確認而于特定案件須加以考慮是否援用的法律制度。當然,作為一項判例法創制的制度,各國法院并沒有將其發展成為一個明確而固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