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已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公司被人民法院確認自始不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任何以公司名義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發起人承擔。也有學者認為,公司設立無效包括設立失敗和設立無效。狹義的公司設立無效僅指后者,即“是指公司設立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完成甚至公司已經獲得了經營執照,但實質上卻存有條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或者說設立有瑕疵,故法律上認為該公司應當撤銷,該公司的設立應當被認為無效。”盡管界定不同,但這些概念都有共同的特點,首先,公司設立無效的前提條件是公司設立的形式工作完成,公司設立形式完成的標志是,公司辦理了設立登記手續且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形式上完成意指獲得公司登記,但未必一定拿到經營執照。筆者認為,只要獲得了公司登記,在法律上其就完成了公司人格的確認,其通常都會獲得營業執照,但不以獲得營業執照為必要條件。但在事實意義上,這一差別通常沒有實質意義,公司登記和獲得營業執照的時間比較短,而且第三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往往不會查找公司登記而信賴公司登記機關辦法的營業執照。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公司設立無效的事由大都是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且獲得營業執照后一定時間后才能發現。其次,公司設立必須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設立瑕疵都會導致相關主體提起公司無效訴訟的理由,其必須進行限定。再次,公司設立無效的后果也具有法定性。公司設立無效是公司法對公司設立瑕疵的否定性評價,其產生無效的后果,最主要的就是不能獲得公司獨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