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該局最新發布的涉疫情勞動關系政策指引明確提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同時,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該指引還規定,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該指引顯示,對于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返崗,勞動者的工資計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其中,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對企業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此外,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