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有效解決高層次人才引進后住房及配偶、子女隨遷問題,進一步優化人才生活環境,我市出臺了《天津市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認定條件。人才公寓需具有規劃、國土、建設等合法手續,經公安部門確認具有落戶條件,且有一定規模相對集中的居住型住宅、公寓或寫字樓。用人單位自有產權或各區政府、各委辦局自有產權或長期租賃使用的房源,可申請認定為人才公寓。房屋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具有獨立廚衛,配套設施齊全,具備日常居住生活條件,引進人才可拎包入住。
二是嚴格申報程序。符合人才公寓認定條件的,由產權所屬用人單位向轄區或委辦局提出申請,由區、委辦局統一向市人力社保局推薦。申請材料經市人力社保局初審合格后,由市人才辦、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教委進行實地勘察,對符合條件的進行會簽并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天津市人才公寓。
三是規范日常管理。人才公寓為過渡性周轉用房,按照屬地化管理和“輪候租賃、只租不售”的原則,由各區、委辦局負責制定本區域、系統人才公寓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日常管理和運行工作。引進人才租住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年,期滿應遷出人才公寓并將戶口遷至自有住房。
四是落實優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申請人一般為人才“綠卡”A卡持有者,持有人才“綠卡”B卡且屬于我市緊缺急需人才的,批準同意后也可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落戶人才公寓。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引進人才子女,可向戶籍所屬區教育局提出入(轉)學申請,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