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北京百名領軍人才培養工程與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是北京市科委的兩個重要人才計劃,可以說,正是通過這些紐帶將市科委與北京市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緊密的聯系在一起。在北京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時代背景下,為了順應新的政策環境,使兩個人才計劃的定位更加清晰、模式更為規范,北京市科委日前對兩大人才計劃的管理辦法進行了全新的修訂。
《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管理辦法》的修訂解讀
修訂思路
原來的“科技北京百名領軍人才培養工程”正式更名為“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結合近年來工程實施工作的探索,以及領軍人才選拔工作實踐的創新,北京市科委起草了全新的《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辦法是為整個工程的實施提供依據和引導,明確入選人員的選拔、培養和管理相關環節及操作要點。
具體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章,十九條。包括辦法制定依據、實施主體、實施原則、申報相關事項、評審相關事項、經費支持等方面。
1、堅持分類選拔
申報類別分為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業領軍人才,這也是為了更好地對接中組部萬人計劃、市委組織部高創計劃等。其中,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突出科研業績、貢獻和發展潛力,要求帶領團隊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在重大項目攻關、重大工程實施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為國內外同行公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突出創新創業精神、創業項目市場競爭優勢和企業成長性,要求為企業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等主要負責人、原始創始人或首席技術官等技術負責人,企業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成長性。
2、限制申報突出培養
工程定位為培養,并以此為依據,擇優推薦國家級高層次人才計劃,所以明確已入選國家“萬人計劃”和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等人才計劃人員不在申報范圍內; 連續兩次申報未入選,或為已入選領軍人才團隊成員,且在領軍人才培養期內或結束后3年內的不能申報。
3、規范評審程序,突出評價重點
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申報,依據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領域-團隊-領軍的主線,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員進行評審,評審環節分為專家咨詢評審、申報單位公示、綜合評定、審定和面向社會公示。評審程序結合了近年來領軍人才選拔各階段工作方案,并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進行提煉和整合。
4、豐富培養方式,突出交流合作
通過搭建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自身成長平臺、學術交流平臺和成果轉化平臺,組織系列培訓、講座、沙龍、高級研修班、路演等活動,促進領軍人才間交流合作。同時,擇優推薦領軍人才申報國家或北京市各類人才計劃項目和市科委科技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和《關于深化首都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15號),加強本市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選拔并培養學術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領先和國際視野開闊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構建富有創新能力的科技創新團隊,全力推進北京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個性培養、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緊密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實施首都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工程(以下簡稱科技領軍工程)。
第三條 科技領軍工程選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旨在為自然科學領域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業領軍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申報科技領軍工程的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應遵紀守法,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在業內享有良好聲譽并得到廣泛認可;具有較強的科研帶動能力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率領的創新團隊結構合理、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應工作在科研一線,具有很強的原始創新能力,帶領團隊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重大工程項目實施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為國內外同行公認。
科技創業領軍人才,應為創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等主要負責人、合伙創始人或首席技術官等技術負責人,具有科研一線的工作履歷和豐富的科研經驗,較強的市場開拓和經營管理能力。創辦的企業發展領域屬于北京重點發展產業方向,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成長性。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在申報科技領軍工程范圍之內:
已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和“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等國家級人才計劃的人員;
連續兩次申報并未入選“科技領軍工程”的人員;
為歷屆科技領軍工程入選人員的團隊成員,且該人員在執行期內或其執行期屆滿不足3年的人員。
第六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應為在北京地區注冊的法人單位。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人需登錄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并由依托單位、市科委逐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依托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內容,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市科委將取消申報人申報資格。
第三章 選拔
第八條 科技領軍工程的選拔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選拔程序包括專家咨詢評審、依托單位公示、綜合評定、審定和公示發布等環節。
專家咨詢評審。采取現場答辯形式,側重考察申報人科研能力、創新成果和發展潛力等,產生提名人選。
依托單位公示。由依托單位對提名人選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側重考察提名人選群眾認可度。
綜合評定。采取現場答辯形式,側重考察提名人選業績與首都發展契合度,產生擬入選人員。
公示發布。將審定通過的擬入選人員名單在市科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發布入選人員名單。
第四章 支持
第十條 市科委對入選人員給予科技經費支持,并鼓勵依托單位進行經費匹配。
第十一條 鼓勵入選人員帶領團隊開展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重大工程實施、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輔導,承擔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各類科技人才計劃,參與相關科技咨詢工作、與國外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合作等。
第十二條 鼓勵依托單位以入選人員為核心,申建國家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市科委與入選人員及依托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科研計劃、人才培養計劃等內容。
第十四條 科技領軍工程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執行。
科技領軍工程經費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建立入選人員聯系溝通機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機制,對入選人員培養過程進行管理,加強日常聯系。
第十六條 入選人員在執行期內工作調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調動脫離原研究領域的,應終止任務書的執行,并按照《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七條 執行期結束后,組織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對任務書內容完成情況、入選人員個人成長情況、團隊業績、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對入選人員如期完成科技領軍工程的,根據任務完成績效情況,給予持續關注和支持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