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辦主任胡建農介紹,目前深圳各項人才政策比較零散,效力層級不高,缺乏一個統領全局的、高層級的人才工作地方性法規,此次人才立法采取特區立法的形式,可以破除制約創新和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更好地推進人才體制機制改革。
胡建農表示,條例創新性地規定了人才工作白皮書制度,今后將定期發布深圳人才工作情況報告,向社會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體情況、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養、引進和流動情況、人才供需情況和趨勢預測等。同時,深圳擬選擇一個有紀念意義的日期,設立“深圳市人才日”,并設立“人才伯樂獎”。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除了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在深圳人才工作中將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獎勵范圍不限于引進人才,對于培養人才也給予獎勵。”胡建農說,“人才伯樂獎”的獎勵范圍不限于在深圳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對作出貢獻的個人也給予獎勵。同時,獎勵不受引進和培養時間限制,給予終身獎勵。
此外,由于“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公眾普遍希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受理人才相關申請和提供公共服務時,能盡量通過網絡辦理,簡化辦理程序,對人才已經填報過的資料和提供過的證件、照片等相關信息,在政府內部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重復提供相關信息。
為此,人大建議“草案”新增“人才申請公共服務可以通過網絡等便捷方式申請辦理,也可以就近到人才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的內容。“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采集的人才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在受理人才相關申請時,如系統已有相關信息,則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要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主任傅倫博說。
新政解讀
亮點一
放開社會辦學
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行政審批
“草案”對目前人才工作領域涉及的兩項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改革:一是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行政許可,改為登記備案制度;二是取消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改為登記備案制。
深圳市法制辦主任胡建農說,前者是為了推動這類機構的發展,減少行政許可對機構設立和行業發展的限制,并建立由市場、社會認可促進非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的機制;后者則涉及突破省法規和可能要出臺的國家法規。“但考慮到深圳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尚需要加速發展,通過取消行政許可,可以降低準入門檻,簡化辦理程序,從而加快促進深圳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此外,取消行政許可,也符合目前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胡建農說。
深圳市人大方面對這兩項改革予以了肯定,但同時也提醒,在推行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放寬人才培訓機構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準入門檻的同時,應當加強后續監管,防止無良機構侵害人才的合法權益。“草案對后續監管有涉及,但規定不完善且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我們建議,借鑒《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增加活動異常名錄等制度,并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退出和禁入機制。”傅倫博說。
亮點二
放寬人才入戶
高層次人才及配偶
入戶年齡限制取消
草案擬規定,高層次人才和符合條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其配偶可以自愿選擇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胡建農介紹,這對深圳現有規定有了多方面的突破。一是取消了深圳現有規定關于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戶和申辦居住證年齡方面的限制。“比如,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如果不入戶深圳,那年滿60周歲即無法辦理深圳居住證;而高層次人才配偶即使沒有滿60周歲,也不屬于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的情形。”但胡建農特別提醒,草案是對已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不受年齡限制辦理入戶和申領居住證,個人在進行高層次人才認定時,仍要符合相關的認定條件中的年齡要求。
二是改變了目前高層次人才配偶入戶需要以高層次人才本人入戶為前提的規定,若高層次人才選擇不入戶,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辦入戶。“這主要是考慮到入戶和辦理居住證屬于深圳事權,為吸引高端人才來深圳長期工作,解決其后顧之憂,同時為人才的不同需求提供方便。”胡建農說。
三是增加了“符合條件的其他人才”與高層次人才享受同樣待遇,這主要是為不符合深圳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但是深圳需要的特殊人才引進預留空間。
深圳市人大方面在“人才激勵”上則提出,應鼓勵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建議草案新增“對優秀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給予前期費用補助;對已加入外籍的留學人員來深創業,憑市外專局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證明》可以申請設立內資企業”的規定。
亮點三
健全人才激勵
發布科技成果
轉化獎勵指引
關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后,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給予獎勵和報酬”問題,按照國家規定,是先由單位規定或者由單位和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法和數額。未規定或者未約定的,按照法定比例的下限執行。
但考慮到科研人員相對于單位處于弱勢地位,通過單位規定或者和其約定的方式,科研人員沒有得到很好的激勵,“草案”擬通過深圳市政府發布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單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單位獎勵和報酬制度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未制定或者未約定的,按政府的規定執行,以此更好地保護科研人員。
此外,草案還擬規定,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項目科研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以提供多種方式滿足人才需求,更好地激勵科研人員,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