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穩就業”工作,落實“保就業”任務,著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支持重點群體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門關于做好當前農民工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61號)的相關要求,現就開展一次性創業補貼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本市一次性創業補貼對象為以下人員在本市首次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創業組織)。
(一)本市戶籍下列人員。
1.畢業年度及畢業兩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指在畢業年度及畢業兩年以內創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2.登記失業人員。指在公共就業服務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3.退役士兵。指在批準退出現役一年內創業的退役士兵。
4.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人員。指與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立勞動關系且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
5.報告企業分流職工。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化解過剩產能、疏解搬遷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調整改革項目,并在人力社保部門備案的企業中,需分流的職工。
6.農村勞動力。指具有農業戶籍的勞動力。
(二)入鄉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鄉鎮地區登記注冊創業組織并帶動本市戶籍勞動力就業的創業人員(含非京籍)。
二、補貼條件
上述創業人員及其創辦的創業組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創業人員在本市首次創辦創業組織,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創業人員在所創辦的創業組織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累計滿6個月,其中入鄉創業人員所創辦的創業組織需招用本市戶籍勞動力達到3名,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6個月。
(三)創業組織自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1年以上。
(四)創業人員及所創辦的創業組織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黑名單”。
(五)符合條件的入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創業組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領補貼資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