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時,應如何提供勞動合同及社保繳存證明?
答: 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屬于正式在編在崗人員證明,且連續在市區工作六個月以上,對社保繳存證明不做要求。
問:申請人在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時,畢業年限符合條件,但在享受補貼政策時畢業年限超過5年,是否要取消享受政策資格?
答:不取消。自申請人獲得政策享受資格后,只要他(她)在最長為3年的補貼期限仍符合人才租賃補貼的各項準入條件,即可繼續享受人才租賃補貼資格,直至滿 3年后自動取消。
問:本人及配偶雖已在本市范圍內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但未達到面積控制標準,可否予以補差?
答:不予以補差。如符合《溫州市區住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溫政發[2000]44號文件)文件規定的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條件,可予以補足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
問:租住職工宿舍的,是否都認定為已享受住房優惠政策?
答:申請對象租住職工宿舍并已享受租金優惠的,不符合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非公企業自建的職工宿舍除外)。
問:申請人或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已購期房或正處經濟適用房輪候期、安置房過渡期,是否符合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
答:《人才租賃補貼辦法》規定的限制性住房條件包含“已購期房或正處在經濟適用房輪候期、安置房過渡期”等情況,對于問題所述情況應視為不符合“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戶口父母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市區無住房”的規定。
問:申請人勞動合同上載明的剩余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如何處理?
答:《人才租賃補貼辦法》規定,申請對象應與用人單位尚有不少于一年的正式聘用服務合同。對于自申報工作啟動之日起算,勞動合同上載明的剩余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申請對象,必須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合同(或續簽證明),否則視為不符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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