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日前下發《關于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管理人選任和管理機制改革試點》的通知,明確全省四家基層法院為管理人選任和管理機制改革試點單位,常熟法院成為蘇南地區唯一試點單位。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如何運用破產審判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尤其是在“去產能、
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過程中,如何讓“僵尸”企業依法退市,已經成為法院當前的重點工作。為推動實現管理人市場充分競爭,讓企業破產中介管理更好地滿足破產審判實際需要,有效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常熟法院自2014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為“企業破產重要法律制度實施及完善問題(債務人自主重整模式探索與完善)”工作的試點法院以來,已經在管理人選任和管理機制改革方面開展多項有益探索,制訂了一系列涵蓋受理前、審理中、審結后三個時間段,涉及管理人、債權人會議、重整、“執轉破”等領域的制度和規范,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肯定。今年1月,最高法院召開全國破產案件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座談會,常熟法院作為全國僅有的兩家基層法院受邀參會。5月,最高法院民二庭還在常熟召開了破產審判工作研討會,推廣常熟法院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