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印發《河北省民營經濟政策指南》。該《指南》匯總了中小企業切實關心的稅收、資金、人才、土地等115條相關政策內容、辦理流程及咨詢電話,以及國家和我省近期出臺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文件摘要等內容。
即日起,本網推出系列報道,全面為廣大河北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梳理《河北省民營經濟政策指南》,匯總我省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辦理流程,歡迎收藏查閱!
《河北省民營經濟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指南
六、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
1、河北省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
政策內容:設立河北省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用于擇優資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日常補助經費、在站博士后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經費、一次性安家補助經費和博士后工作獎勵經費。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河北省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冀人發〔2008〕48號)。
辦理程序:擇優資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日常補助經費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下達資助計劃。在站博士后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經費、一次性安家補助經費、博士后工作獎勵經費由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持相關資料,按隸屬關系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駐冀有關中直單位進行初審,對審查合格的材料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駐冀有關中直單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2、延長企業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政策
政策內容:長期在企業生產一線技能崗位工作,曾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燕趙技能大獎”、“燕趙金牌技師”等三個獎項之一的高級技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在承擔重要技能攻關項目,或因掌握關鍵技能退休后無人接替可能對企業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經單位和本人協商一致,可延長退休年齡。
政策依據:《關于延長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齡的通知》(冀勞社〔2008〕52號)。
辦理程序:企業按照養老保險統籌隸屬關系,報統籌地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3、生產崗位高技能人才技術津貼
政策內容:從2008年8月1日起,我省建立生產崗位高技能人才技術津貼。企業高技能人才技術津貼從企業成本列支,計入工資總額,按月隨工資發放。
政策依據:《關于建立生產崗位高技能人才技術津貼的通知》(冀勞社〔2008〕47號)。
辦理程序:申請生產崗位高技能人才技術津貼,從企業成本列支,隨工資發放。
辦理部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咨詢電話:0311-88616051
4、省突出貢獻技師工作津貼
政策內容:省突出貢獻技師每月享受工作津貼,津貼標準按照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同等標準執行,但與省管優秀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工作津貼不重復享受,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享受。
政策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突出貢獻技師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辦字〔2013〕54號)
辦理程序:各設區市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省人社部門上報省突出貢獻技師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詳細信息,由省人社部門統一辦理津貼卡,發放至各設區市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5、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政策內容: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上述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4〕46號),《河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補充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5〕15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冀人社發〔2014〕2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
辦理程序:申請人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