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印發《昆明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辦法》明確,從降低企業用地成本等方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切實為實體經濟企業全面減負。
昆明市提出,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一按照土地出讓收益計提。全部取消省級及以下各級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業用地上的各項計提資金。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只限于與宗地直接相關的道路、供水、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市政統一建設、與工業用地宗地無直接相關的市政道路、綠地景觀、河道治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不得攤入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成本。
昆明市明確,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工業用地的最低價格,不得低于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可最長于2年內分期繳納。支持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按照程序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增加容積率,對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完全退出行業產能的企業處置和轉讓的土地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
昆明市強調,企業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繳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應繳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在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時按照20%的比例上繳省財政,10%上繳市財政的免繳,其余70%由縣(市)區自行決定是否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