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追繳不當得利。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人才公寓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終止其租賃合同,配租的住房一并被收回:
人事關系調離鄭州或者不在鄭州工作和生活的;
在本市購房且交付使用的;
改變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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