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才發展,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提供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為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第四條 人才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努力實現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
第五條 擴大人才開放,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條 突出市場導向,堅持以用為本,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并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九條 市、區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實;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牽頭抓總、協調督促、服務保障等具體工作,協調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市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市人民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與市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工作情況,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四條 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