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吸引產業領軍人才在穗創業工作,推動我市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穗字〔2016〕1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分設杰出產業人才補貼、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等3個專項,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產業高端人才和產業急需緊缺人才,給予“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榮譽稱號及一定薪酬補貼;對引才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和機構,給予一定費用補貼。
第三條 各補貼專項申報主體為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等法人單位在我市設立的市級以上分公司(分行)、專營機構等地區總部。主要分為以下4類:
(一)重點企業和龍頭企業。指在全國同行業中具有綜合競爭優勢、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主要是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行業領先企業、總部企業、創新型企業等。
(二)高成長型企業。指我市重點產業領域內,發展速度快、能帶來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業,主要是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
(三)初創型企業。指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擁有核心技術和創新成果、市場潛力良好的中小型企業。
(四)新引進企業。指新引進或從市外遷入,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實收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冊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實收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的企業。
第四條 各補貼專項評選對象不受國籍、戶籍和身份限制。評選工作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為我市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依據。申報個人應遵紀守法,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申報企業應誠信守法經營,沒有稅收違法行為和欠繳稅款行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工商、稅務、勞動、計生、安監等部門無不良記錄。
第五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統籌下,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杰出產業人才補貼專項的評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專項、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專項的評選工作,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評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年度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及劃撥工作。由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聘請市內外行業專家、學者和行業部門領導等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負責相關補貼專項的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