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防控疫情、恢復生產的工作要求,2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促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出臺21條舉措,其中包括推進人才住房配售、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加大建設用地供給力度等。
放寬落戶政策,企業可暫緩及降低比例繳存公積金
“意見”指出,將“先落戶、后就業”政策放寬到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已落戶的可享受本市購房、申請人才公寓等政策。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區、市政府可結合人才住房需求,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中,劃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住房配售,銷售價格按照不高于項目預售備案價格或實際銷售價格的80%確定。
此外,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可以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9月底前及時足額補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結束后企業自主選擇恢復原比例。
而疫情結束后仍無法恢復正常繳存的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時應恢復正常繳存,同時補繳相應差額。
投入資金達總投資25%,可按樓棟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
“意見”還提出,支持建筑業開工復產。在建項目申請預售時,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的,即可按樓棟為最低單元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疫情期間,企業無不良記錄且已復工的,可申請提前一個節點返還商品房預售款重點監管資金,完成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同時,今年上半年疫情期間,新開工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申請延期繳納。
此外,“意見”還明確,加大建設用地供給力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競買保證金,按照成交價的20%繳納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出讓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并支付相應利息。同時,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土地出讓金收繳期限。
據悉,“意見”還在減稅降費、援企穩崗、減負增效等多個方面,涉及財稅、水電氣暖供給、金融、農業等多個領域,提出多項紓困舉措,全力幫助企業應對疫情、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