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制定《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建立與疫情防控相適應的經濟社會運行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為東莞發展穩定提供司法保障。
充分發揮刑罰追責作用
《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要依法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等訴訟監督措施的刑罰追責作用,用足用好“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切實保障對企業紓困減負政策的落地,認真落實省支持企業復工復產20條和“助企撐企15條”等政策措施。
嚴厲打擊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傳播制造謠言、沖擊防控人員、擾亂醫療秩序、擾亂市場秩序、制售假劣醫藥用品以及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破壞企業復產復工、企業內部人員對市屬鎮屬物業減租和財政補貼資金進行挪用侵吞、“職業放貸人”和“金融掮客”趁機實施高利轉貸、“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
堅決監督糾正濫用“不可抗力”謀利行為
《意見》明確,要高效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修復因疫情受損的社會經濟關系。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不可抗力糾紛和因疫情引發的勞資爭議糾紛、侵權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以及涉外民商事糾紛,并對濫用“不可抗力”謀取非法利益的堅決予以監督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