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次在新的《國家土地管理法》實施不久、又是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背景下推出的用地審批政策調整,應該作深入研判,正確理解。
第一,用地審批政策調整是我國進入新時期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必然之舉。為了更好地推進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貫徹實施,更好地調動地方的主觀能動性,以放權促改革、促治理體系的完善。中央政府把具體的管理事務下放給地方,更多地把精力集中到戰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大事上。從本質上講,這是一項管理體制改革。
第二,用地審批權力下放到省級,是放權而非放松。放權是在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實行的,實際上是給地方政府科學管控土地壓實了責任。國家明確對土地的管控不會放松,尤其是對永久耕地的管控決不會放松。權力下放有助于地方能夠因地制宜地制定更加切合當地實際的土地管理政策,采取更為有效的用地辦法。
第三,此項政策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背景下推出,也是國家為了應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的一項有深意的舉措。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世界經濟近期有衰退的跡象,對我國外貿外資影響極大。為了應對挑戰,啟動內需,促進投資穩定增長,通過下放用地審批權限,來調動地方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促進地方政府更加科學地管好地用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來促進投資增長,保持經濟穩定發展。
第四,此項政策對土地分類管理的趨向十分明晰。基本農田要嚴控,永久耕地要嚴守,生態用地要保護。同時對一些低效、低產、荒廢的土地提出要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對已批的建設用地提出要加快利用的要求。對于農田和生態之外的土地也留出了科學利用的空間。這對發揮地方政府更加高效地管好地、用好地,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
第五,這項政策是帶有試探性和階段性的。對于第二項政策,明確試行期為一年,如果用地情況出現偏離,國家會及時收回政策。而且第二項基本農田轉變為建設用地審批政策的實施范圍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八個經濟發展基礎較好的省市。一方面是為了滿足這些地區發展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這些地區的社會治理能力也相對較強,政策比較容易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