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獵頭”眼中,人才即“獵物”,是“千里馬”;而獵才之人,更是伯樂。
“獵頭”一詞,來源于拉丁文。相傳在原始的美洲部落,每次戰爭結束后,他們都會把對方的頭顱砍下來,作為戰利品帶回,炫耀著掛在腰間或者是懸掛于部落中,以此彰顯自己的實力,又可以威脅來犯的敵方。后人將這種帶有原始暴力色彩的行為,形象地稱之為“獵頭”。
其實,這種神秘族群離我們并不遙遠。從目前的考古資料可見,“獵頭族”在我國嶺南大地上也曾存在過。1962年8月,廣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在清遠三坑馬頭崗東周墓里,發現了被稱為“人首柱形器”的青銅制品。多數專家都認為,這種特殊的隨葬品與歷史上的“獵頭習俗”有關,并根據周圍墓葬規模推測,這種可安裝于它物之上的器具,當系較有身份的部落頭人或部族酋長、貴族所擁有,平時作象征權杖之物,死后則為殯葬祭器,是社會地位的一種標志。
而具有現代意義的“獵頭”最早作為軍事詞匯,出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945年,美國作為主要的戰勝國之一,制定出代號“阿爾索斯”的計劃(Alsos),組建了一支秘密突擊隊潛入硝煙彌漫的交戰場所,俘虜、綁架了大批戰敗國的科學家、工程師,空運到美國本土,以確保戰后快速發展。例如,被譽為“美國太空計劃之父”的前德國火箭專家沃納·喬·布勞恩就是其中之一。因此也有人說,“阿爾索斯突擊隊”是美國政府最早的一家“獵頭公司”。
后來,“獵頭”一詞用來特指網羅人才。人們將獵頭的“頭”解釋為兩種含意:一是指頭腦,代表智慧、能力;二是指頭領,即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的經營者。“獵”與“頭”合在一起,準確地說,就是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按照其給出的條件,專門在市場上獵尋具有專業技能或高層管理能力的高級人才。在國外,這是一種十分流行的人才招聘方式。
我國的獵頭業第一次發展高峰出現在1996年,全國涌現出300多家“獵手”,一時間魚龍混雜。當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以跨國公司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獵頭公司遭遇重創。1998年僅北京、天津的獵頭公司就有一半以上倒閉。
經過20年的發展,時至今日,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在大大小小的獵頭公司有上千家。不過,做的比較專業的只有一成左右,集中在北上廣,以及深圳、武漢、重慶、成都等城市。
按照規模,獵頭公司在我國可以分成三大陣營——第一陣營主要是以光輝國際等為代表的“洋獵頭”,他們專做高端職位;第二陣營是本土中的“佼佼者”,是經過了20多年大浪淘沙后的幸存者,他們在業內享有一定知名度,偏重做中端獵頭;大多數的本土獵頭歸屬于第三陣營,主做中小企業,一般不收取預付費,合作成功才收費。
獵頭行業普遍遵循資質保密、協議服務、人才專賣、客戶滿意、價格底線、合法經營、 最終取舍7項基本規則。同時,也推行年薪溢價、預付訂金、訂金不退、隨行就市、接單抽頭5項行業慣例。這12項準則保護了獵頭行業初期的迅猛發展,也奠定了獵頭集聚成為新興產業的實踐基礎。推薦閱讀:深圳最大的獵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