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出臺《福州市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獎勵辦法》。從今年起,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萬元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
《辦法》提出,在福州市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給予200萬元獎勵;注冊資本超2億元的,超出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獎勵,獎勵最高限額1000萬元。
在福州市新設立地區總部的境內外銀行、證券機構,營運資金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獎勵5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在福州市新設立地區總部的境內外保險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2017年起新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由有關政府部門根據其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從業人數、納稅情況等方面因素給予綜合評定,給予適當獎勵。
對2017年起在榕新注冊成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機構在福州購買、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給予優惠,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福州市法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省級分行或省級分公司)的,2017年起每增設1家給予50萬元獎勵;對福州市法人證券業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省級分公司)的,2017年起每增設1家給予20萬元獎勵。
鼓勵金融機構引進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來榕發展,可享受福州市關于高層次優秀人才在創業科研經費、人才住房、安家補貼、生活津貼以及子女入學、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2017年起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任職滿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繳納的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其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福州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拓展創新業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機構貸款投向在福州轄區內的年度貸款余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30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對小微企業年度貸款余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5億元,給予10萬元獎勵;上述兩項獎勵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自2017年起,保險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福州支柱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3年及以上的,單項融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按融資額的0.1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辦法》還明確,福州市政府設立金融創新獎,對提出重大建議、舉措并被采納的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由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按照“一項一議”原則,提請市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