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深圳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動搖,從“一個圈”到一座城,從小漁村到國際化創新型大都市,從經濟特區到先行示范區,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提供了鮮活經驗,充分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巨大優越性。近40年來,深圳市稅務系統(以下簡稱“深圳稅務”)與時代共發展、與改革共成長,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不斷開拓進取,以“殺出一條血路”的魄力,完成了一項項從無到有的歷史突破,實現了稅收管理服務從“趕上時代”到“時代前列”的跨越,推動深圳實現了從“稅收洼地”向管理服務“高地”的飛躍,為深圳的飛速發展注入了極大的動力。 一、1980年至2007年,“摸著石頭過河”的探路人
特區創辦之初,為吸引外資,盡快實現經濟的起步,深圳稅務在資金、人才、技術 “一窮二白”情形下,摸著石頭過河,承擔起“試驗田”和“窗口”的責任,開展了服務對外開放的稅制改革探索,優化特區投資環境、規范稅收秩序、推動稅收信息化進程,為全國稅制的優化完善探索了一條新路,極大促進了深圳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一)從無到有:在內外碰撞中的稅制體系開放性探索
20世紀80年代初期,深圳利用毗鄰香港的地緣優勢,借鑒香港經驗,根據中央授權,大膽創新改革稅收制度。這一階段的稅制改革歷程,核心內容就是率先在全國實現了稅制的“五個統一”:
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特區成立初期,為吸引外商投資,對外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卻不能享受;為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經財政部批準,從1985年起,內外資企業統一按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標準。1992年,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礎,制定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暫行規定》,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標準和成本扣除范圍。
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1984年至1986年,中央有關部門和深圳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外商投資和內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兩類稅收優惠的方式、方法、范圍和程度都不盡相同。1988年起,按照國家和特區產業政策要求,不分經濟性質,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統一了流轉稅制。1984年全國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后,內資企業流轉環節改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1988年深圳比照對內資企業流轉環節的課稅模式,率先對外商投資企業停征工商統一稅,統一改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解決了稅負不公的問題。
統一了地方稅制。特區初期,與全國各地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地方稅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稅法,為規范稅制、平衡稅負,從1987年起,對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從此統一特區的地方稅制。
得益于一系列稅負較低、稅種簡化、稅負公平的特區稅收制度,深圳稅收規模實現萬倍增長,年總體稅收收入從1980年的0.27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2 392.18億元,GDP總量也相應從2.70億元增長到6 801.5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