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推進“平臺福州”建設,加快形成平臺經濟集聚發展效應,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政策適用范圍
本措施所稱的平臺企業是指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平臺產業生態,為雙邊或多邊用戶提供交易和服務,具備開放、共享、集聚資源等特征,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進一批重點平臺企業
支持新引進市域外重點平臺企業,按照其年納統數據分以下兩檔給予獎勵:(1)限上企業年納統額2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年納統額2000萬元(含)以上〕;(2)限上企業年納統額5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年納統額5000萬元(含)以上〕。分別給予其市級〔含縣(市)區〕產生的各項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兩個檔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均給予100%)的獎勵。
(二)支持培育一批優質平臺企業
對已落地的平臺企業,以其上年度同期繳納各項稅費為基數,按照其納統數據分以下兩檔給予獎勵:(1)限上企業年納統額2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年納統額2000萬元(含)以上〕;(2)限上企業年納統額5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年納統額5000萬元(含)以上〕。分別給予其市級〔含縣(市)區〕產生的各項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兩個檔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均給予100%)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