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獵頭-分享有限公司在中國的現實境況
在中國,有限責任公司數量眾多,立法者很難做出取消有限公司的決策。因為,我們不得忽視企業形態以及企業名稱改變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成本。
中國的投資者,無論是中小型還是大型,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對有限公司都有強烈偏好。如果沒有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夠公開發行股票、才能夠上市的剛性規則,那么估計上市公司也愿意選擇有限公司這類形態。大型企業對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青睞,是中國公司制度的一個奇特現象。對中國大企業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做法,德國公司法學者科爾表示難以理解。在他看來,有限公司具有股東有限責任、權限自由分配的雙重優勢,特別適合小企業。的確,在我們的思維邏輯中,股份公司適用于大規模融資的需要,適用于特定關系主體的投資人之間資本合作的需要。在歐洲大陸和英美法系國家,股份公司的規模較大,而有限公司的規模較小,現實也與上述思維邏輯相吻合。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現代各國才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在中國,現實與上述思維邏輯之間出現嚴重背離。導致這個現象的,主要是歷史的并且主要是在兩個特定歷史時期的歷史因素。1946年,當時民國政府修正《公司法》引進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政府或法人或富有資力者組織公司。即有限公司制度本身系以大資本大企業為其對象而引進的,這明顯與有限公司在其他國家產生之初的預設和在其他國家現實中便利中小企業利用之本質定位相背離。基于大規模融資目標,股份公司是首要選擇;在不需要大規模融資需求的那些由政府舉辦的公營事業面前,股份公司的意義便大大降低。政府或法人或富有資力者組織韻公司,規模一般較大。從引進和實踐的那一刻起,有限責任公司就與大型企業發生了聯系。改革開放后公司制度的發展也表現出與大企業緊密聯系的軌跡。最先恢復的企業類型是有限公司,并適用于外資領域。此刻,有限公司是作為引資工具、滿足資本籌集目的的工具而存在的。在境內個人不得作為中方投資者的政策背景中,有限公司難以滿足民間中小企業的需要。當企業法人,特別是國有企業作為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一方時,有限公司的規模應當相當大。
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雖然公司制度也逐步進人經濟的各個領域,但鼓勵法人成立大公司與限制個人成立企業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依然是基本社會政策。雖然1993年《公司法》面向普通民眾開放了公司設立權,但推動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是當時公司立法的首要目的。大型國有企業的改制傾向于選擇有限公司,一方面其外部融資壓力不大,另一方面有限公司管理靈活、自由以及不需要公開太多信息的特點能夠滿足國有企業經營的特殊需要。大型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大型有限公司眾多的事實意味著,拋棄有限公司形態的激進做法會遭遇市場的強烈抵抗,在形式上繼續堅持柔性做法是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