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獵頭分析人才合理流動與約定服務期:
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入職時,高層次科技人才擁有比一般人才更大的話語能力,并能夠從用人單位那里獲得特別關照和優惠待遇。為了讓自己的花費物有所值,用人單位往往會要求高層次科技人才簽訂包含一定服務期限的勞動合同。中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結合該法關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第25條),發現法律并不贊同用人單位過多地為勞動者設定服務期限。比如在用人單位給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提供有產權的安置住房或者高額安家費,然后與其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下,如果該引進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流動的,用人單位主張賠付違約金的訴求就得不到現行法律的支持。這不得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不足。不過,完全可以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原意進行解讀,以法律解釋的形式適當擴充法律條文的外延,能夠彌補這一立法文本上的缺陷。
約定服務期是用人單位限制高層次科技人才隨意流動的最為有效的方式之一。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而致使勞動者獲得利益或者直接給予其特殊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支付高額安家費和其它特殊待遇,目的是要其為本單位提供更多、具有更高附加值的勞動。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過短,就無法平衡用人單位的支出。《勞動合同法》以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宗旨,適當照顧勞動者一方的權益。如果對勞動者一方過于傾斜,已經嚴重損害到用人單位一方的正當利益時,就應當允許通過法律解釋適當平衡這一利益沖突。因此,允許用人單位在給付勞動者高額安家費等優惠待遇時與其約定一定期限的服務期,可以起到平衡雙方利益的效果,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實際做法值得推廣。中國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其編制數三到五年核定一次,基數多年不變。國家通常按照事業單位的編制數核算財政撥款的具體數額。當勞動者與事業單位建立聘用關系時,往往需要占用編制這一“稀缺資源”,以及附著在編制之上的落戶、購買限價商品房等經濟利益。鑒于事業單位為聘用人員支付的高額成本,法律默許事業單位可以在更寬泛的前提下與其雇員約定服務期和高額違約金。這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最好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