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盧旺達、阿曼、乍得和約旦等4個世貿成員向世貿組織遞交了《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批準文件。至此,批準《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成員已達112個,超過協定生效所需達到的世貿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法定門檻,協定正式生效并對已批準協定的成員正式實施。
根據世貿規則,批準協定的成員將自協定生效之日起,履行在政策法規透明度、管理措施現代化以及口岸管理部門協同合作等方面的承諾。我國于2015年9月批準接受《貿易便利化協定》。對我國而言,除在單一窗口、確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時間、出境加工貨物免稅復進口、海關合作等少量措施設定了過渡期外,包括簡化單證手續、規范進出口費用等方面的措施將立即付諸實施。
從全球范圍看,《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生效和實施意味著在國際貿易程序將更趨簡化和協調,貨物流動、放行和結關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勢將推動全球貿易和經濟增長。根據WTO秘書處的測算,《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將使全球貿易成本平均降低14.3%,為全球帶來一萬億美元的出口增長。同時,作為世貿組織成立20年來達成的首個多邊貨物貿易協定,《貿易便利化協定》是多哈回合談判啟動以來取得的重要成果,其順利實施更將增強各方對世貿組織多邊談判功能的信心。
對我國而言,作為世界第一大貨物貿易國,協定的生效和實施同樣具有顯著積極意義。一方面,實施協定將有助于我國口岸綜合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我國產品競爭力和改善吸引外資環境;另一方面,《協定》實施還將普遍提高我國貿易伙伴的貿易便利化水平,為我產品出口營造便捷的通關環境,使企業廣泛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