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市金融工作局正式印發《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穗金融規〔2018〕7號,以下簡稱《辦法》),廣州市將按《辦法》開展高層次金融人才評定工作?,F將《辦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引進、集聚一批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金融人才,為廣州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廣州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每年評定一次。由市金融工作部門每年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目錄及評定標準》,作為人才評定的參考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金,以及人才評定工作的經費開支,每年從“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根據項目實際進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四條“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重點支持四類人才,包括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和金融柔性引進人才。申報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應大力支持廣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領域相關待遇舉措的落實。
(一)金融領軍人才:符合廣州金融領軍人才申報標準之一,具有全球視野、通曉國際規則,在國內外金融業實務界、理論界具有較大影響力或擁有行業領軍地位,對行業起到良好示范引領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級管理人才:擔任廣州地區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以及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其管理的機構或組織對廣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對廣州重大項目建設、創新創業項目有較大的資金支持和融資成效的人才。
(三)金融高級專業人才:從事金融要素市場交易、離岸金融、人力資源管理、航運金融、股權投資(VC、PE)、并購投資、保險精算、綠色金融、小額貸款、知識產權融資、金融研究等廣州金融市場亟需的業務,具有較高專業素養,工作業績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類人才包含現有的和引進的人才?,F有的人才,是指在本辦法申報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才。引進的人才,是指在本辦法申報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內,從外地引進廣州工作并與我市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機構(含同一控股股東或最大股東下屬金融機構)內的人員交流任職不在此列。以上人才要求評選年度內沒有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記錄。金融研究機構包括從事金融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院(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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